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立足于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确定了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