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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3-10-18来源:China Environment News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统筹发展城镇建设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坚持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要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区应当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改造。在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条例》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规定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条例》坚持规范排放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领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

  《条例》强调,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还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来源:中国环境报10月18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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