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机构名称为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简称国合会(英文缩写CCICED)。
第二条 性质
国合会由中国政府批准设立,是中外环境与发展领域高层人士和专家组成的非营利性、国际性高层政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国合会秉持多元、包容和共享原则,体现专业、地域、国别平衡和性别平等,注重青年、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代表广泛参与。
第四条 执行与监管
中国生态环境部是国合会的承办部门,国合会接受生态环境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合会提出的政策建议,经生态环境部提交国务院。
第二章 使命与任务
第五条 使命
国合会以服务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和绿色繁荣世界为目标,建设成为中国和世界环境与发展领域双向交流平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协作平台、推动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创新平台。
第六条 任务
(一)针对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规划,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经验示范,协助中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平衡的科学发展。
(二)关注中国和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关注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全球演变和政策趋势,并与国际社会分享这些领域的研究成果。
(三)促进中国政府考虑并采纳国合会提出的政策、法规、制度等建议,并跟踪和报告相关政策建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国合会组成
国合会由60名左右中外委员组成,包括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中外首席顾问及其他委员。
第八条 国合会委员
(一)委员由国合会中外合作伙伴政府机构代表、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领袖担任。
(二)委员由中国政府提名并邀请。提名外方委员时,中国政府将与国合会最大资金合作伙伴协商。
(三)委员任期一届为五年,任期在换届时自动结束。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四)经中外执行副主席批准可以增补个别委员。
(五)委员如未履行其职责或未满足国合会工作要求、因个人原因在任期未满时辞职,经中外执行副主席批准,可以更换。
(六)委员为国合会工作贡献自己的时间和才智,主要职责包括:
1. 出席委员全体会议等国合会年会各项活动。
2. 根据环境与发展热点和重点问题,每年提交专题报告或建议。
3. 受邀参加国合会研讨会和政策对话会,交流国内外环境与发展相关政策趋势。
4. 受邀承担国合会研究任务,参加国合会研究活动。
第九条 国合会主席和副主席
(一)国合会主席由中国国家领导人担任,由中国政府任命。
(二)国合会设执行副主席2名,中外各1名,由中国政府任命。中方执行副主席由中国生态环境部部长担任。外方执行副主席由国合会最大资金合作伙伴提名。
(三)国合会设中外副主席各2-3名,由中国政府提名邀请中外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条 国合会秘书长
(一)国合会设秘书长,由中国生态环境部主管国际合作事务副部长担任,全面负责和指导国合会日常运作与管理。
(二)经执行副主席批准,国合会秘书长可指定副秘书长(生态环境部国际合作司司长)和助理秘书长协助工作。
(三)国合会秘书长根据主席团会议决议,在首席顾问、副秘书长和助理秘书长协助下开展工作,对中方执行副主席负责。
(四)秘书长主要职责包括:
1. 向主席团会议、委员全体会议报告国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2. 批准国合会年度财务预算,并监督执行。
3. 批准设立政策研究项目和示范项目。
4. 批准项目预算、项目承担单位与中外组长人选。
5. 落实主席团会议的其他决定。
6. 履行中方执行副主席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合会首席顾问
(一)国合会设立首席顾问2名,中外各1名。
(二)国合会中方首席顾问由中国生态环境部提名。
(三)国合会外方首席顾问由中国生态环境部与最大资金合作伙伴协商提名。
(四)首席顾问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为秘书长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 提出国合会政策研究计划。
2. 撰写或筛选、评估国合会政策研究项目概念文件。
3. 提出国合会政策研究项目工作大纲。
4. 评估、推荐国合会研究任务承担专家人选。
5. 参加国合会研究活动,指导政策研究项目实施。
6. 组织评估政策研究项目的工作成果。
7. 起草国合会政策建议等重要文件。
8. 应秘书长要求的其他咨询任务。
(五)国合会设立首席顾问与秘书处联合工作会议机制(以下简称首秘会),商议国合会政策研究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国合会特邀顾问
(一)国合会根据需要邀请中外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作为特邀顾问。
(二)特邀顾问由中国政府提名并邀请,主要职责包括:
1. 受邀参加高层论坛等国合会活动。
2. 受邀参加国合会研讨会和政策对话会,交流国内外环境与发展相关政策趋势。
3. 受邀承担或参与国合会政策研究项目。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国合会年会
(一)每年举办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年会(以下简称年会),包括主席团会议、委员全体会议及中国环境与发展高层论坛(以下简称高层论坛),形成给中国政府的政策建议。
(二)中国国家领导人出席国合会年会,会见国合会中外委员,听取国合会政策建议。
第十四条 国合会主席团及主席团会议
(一)国合会主席团由国合会执行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二)主席团会议为闭门会议,由中外执行副主席主持。国合会首席顾问、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秘书长也可视情邀请其他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会。
(三)主席团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1. 审议讨论国合会重大发展战略问题。
2. 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 审议通过年会初步日程、次年年会主题及召开日期。
4. 秘书长提请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在主席团会议休会期间,执行副主席可对主席团会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整和决定。秘书长可就此类问题的决定向执行副主席提出建议。
第五章 国合会政策研究及示范
第十五条 政策研究项目是国合会政策建议来源和依据,服务国合会使命和任务。
第十六条 国合会根据国内环境与发展政策需求设立政策研究项目,邀请中外专家共同开展政策研究活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国合会政策研究围绕若干大型课题组进行,保证研究的系统性和战略性。
第十八条 课题组下设专题研究项目,针对课题框架下具体议题开展研究,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
第十九条 国合会发挥合作网络优势,针对热点议题和政策需求,及时组织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十条 国合会注重研究成果向地方政府决策者的宣传与推介,通过开展政策示范项目等方式,加强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数量视国合会工作需要及可支配资源确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合会资金由中外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提供。
第二十三条 任何拟向国合会提供资金支持的合作伙伴都应直接与中方签订协议。中方将根据需要委托(指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四条 国合会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及与合作伙伴协议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合会资金管理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
第七章 国合会合作伙伴关系和成果共享与宣传
第二十六条 国合会合作伙伴、观察员
(一)国合会致力于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包括资金合作伙伴、战略合作伙伴、学术合作伙伴和观察员。
(二)观察员为与国合会有合作意愿的机构、科研院校、商业机构和地方政府代表或个人。
(三)国合会秘书处定期召开合作伙伴和观察员会议,通报国合会各项工作进展,发布相关信息,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能力建设和成果共享与宣传
(一)国合会设立中国高级官员环境与发展能力建设培训项目,支持中国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二)国合会将通过不定期在国内外举办特定主题政策研讨会或专题论坛,分享国合会政策研究成果,推动国合会政策研究成果的传播和交流,并寻求各方对国合会政策建议的贡献。
(三)国合会将视情参加国内外有关环境与发展重要会议和活动,扩大国合会的国际影响并分享国合会成果。
(四)国合会将把发展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的政策对话纳入发展规划,适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展联合研究。
(五)国合会每年组织创新与绿色发展圆桌会议,吸纳工商界等各领域和部门智慧,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活方式。
(六)国合会通过媒体、新闻发布、研讨会、网站、出版物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合会的活动和政策建议。
第八章 国合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国合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生态环境部国际合作司,在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助理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合会秘书处日常行政性事务按照中国生态环境部工作规则和有关程序办理,自身业务性工作按照国合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国合会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不同工作部门,并经秘书长批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国合会在最大资金合作伙伴国设立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同时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要合作伙伴所在国设立支持办公室,协助秘书处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扩大国合会的国际影响。
第三十二条 国合会合作伙伴可派遣职员或专家参与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组织和筹办国合会主席团会议、委员全体会议及高层论坛、圆桌会、研讨会、国内外对话会、咨询会等各项活动。
(二) 管理国合会资金。
(三) 管理国合会政策研究项目。
(四) 宣传分享国合会研究成果。
(五) 建立、维护及拓展国合会伙伴关系。
(六) 为国合会委员、首席顾问、特邀顾问提供支持与服务。
(七) 开展中国高级官员环境与发展能力建设培训。
(八) 办理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章程的生效与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10日经第六届国合会第一次委员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执行副主席批准,经主席团会议和委员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